发布时间:2021-08-12 | 浏览:116999
内容摘要:试用期期间,劳动者可以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,而无需任何理由。
试用期期间,劳动者可以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,而无需任何理由。
用人单位有权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”的规定,解除与试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。但前提是,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,否则解聘决定无效。
所谓试用期必须是劳动合同约定了的,才有可能存在试用期。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,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,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,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,按照规定,事实劳动关系下,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。
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(相当于一个月工资)。若单位没有支付,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再加付50%的补偿金,这样实际上是1.5个月的工资了。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不符合法务规定加班费应当是平时工资的1.5倍,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,按照规定,还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费25%的补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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